呵呵

TAG: 医改 万金油 商业化

医改:市场化、商业化并非万金油、万能药

柴安东

今天(6号)国家公布的新医改路线图,承诺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不断增加投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这项路线图,意味着医改的公共服务导向在缺失近30年后,得以回归和重新确认,从而也是对以往医改中过度市场化、商业化的做法做出了断和摒弃。

回首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那场医疗改革,通过市场化、商业化激活各方积极性的想法,其情可赞;可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反而引发药品费用加速上涨,医疗资源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这对医疗资源原本匮乏的广大农村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而看个感冒动辄上百上千元的昂贵医疗,让城市普通百姓也望而却步,不敢生病!事实证明,过度市场化反而成为加剧“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本原因,其果可叹。

国家领导人和相关部门集思广益,顺遂民心、民计,果断确认医疗改革的公共服务基本导向,确认政府应该做出更大作为,这是对政府缺位的强力矫正,表现出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娴熟的驾驭能力。城乡普通百姓可谓有有福矣!

中国出台新的医改路线图,路标直指公共服务功能,它释放出最直接的信号就是,政府将为百姓看病掏更多腰包,从而促进中国亿万家庭银行储蓄的结构深度调整,让城乡百姓逐步松开为看病准备的大笔资金,转而投入到工农业生产或提高生活水平方面。在当前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下,这项政策出台得恰逢其时,说它是源于民间的最大“拉动内需”项目也不为过。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中国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如今已到而立之年,市场化、商业化并非是万金油、万能药,已被反复证明。现在国家出台新的医改路线图,虽效果如何仍有待事实说话,但得民心、顺民意已成定论,不失为仍旧摇摆于市场导向还是公共服务导向的教育、乃至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提供了又一次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契机。


本文只代表博主个人观点,版权归作者和中国广播网共同拥有,请在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4-06 23:51:52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7-02 08:01:17
我名叫吴立华,家住浙江省临海市白云小区2-2幢3单元402室。因浙江省公安厅未按照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之规定。我在2005年12月15日以浙江省公安厅未履行信访告知义务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公安厅接到起诉状后即通过浙江省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在2005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适用范等有关问题的函复》(共5份),该《函复》第1条对《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改为“有必要告知申请人”。 该《函复》第2条违反了《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八条中的“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公安厅以此函复为由辩解自己未履行告知义务是有选择权的。
对此我认为;浙江省信访局作出的函复属越权行为,其《函复》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
1.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这里的“应当书面告知”是无条件、不可选择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而浙江省信访局作出的《函复》第1条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众所周知,“有必要告知”顾名思义就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告知,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由此可见,浙江省信访局的《函复》违背了《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本意。
2. 《函复》第2条的解释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申请人再提出听证申请,不再受理。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和《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规定。《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负有先告知的法定前置义务。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涉及到公安干警有毁损证据,明知抢劫不立案,大量制造伪证,上级下令不移交等触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和职务犯罪。足以证明此案的重大、复杂、疑难,属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函复》第2条的解释删除了法定事先告知的前置程序,属对《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篡改。
3.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本办法由省法制办会省信访局解释”。所谓的解释,是指不改变法律条文本意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一步释明、细化。浙江省信访局在未会同省法制办的情况下擅自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这不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对法律条文的篡改。因此省信访局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不是“解释”而是“篡改”。因此信访局属越权行为,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浙江省有11个地级市,58个市县,信访局对听证暂行办法作了如此原则性的篡改,为何只下发5份?每个县市1份,也需要近70份。
上述4点足以证明信访局作出的函复是针对申请人诉浙江省公安厅一案而作出违背法律的《函复》。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临海市信访局金副局长、永丰镇政法干部王正镯一起在省信访局与省信访局刘副局长谈话时,申请人指出《函复》的违法性,并要求撤销《函复》的申请,当时刘副局长表态要求申请人对该《函复》体谅,申请人当即表态要到上级反映。对此,申请人认为;浙江省信访局作为省级政府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如此越权篡改法规,愚弄百姓,有损于政府形象,怎能用“体谅”二字来“了结”政府的重大过错呢?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撤销浙江省信访局在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适用范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此致
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申请人:吴立华
                                 2008年8月10日
浙江信访不要脸 省府法规局篡改 上访三年全不答 “和谐”保官渎职罪 杭州法院耍无赖。申诉出具信访函 中央交办转审监 时隔年半无音讯   台州检察不象人 申诉控告五年整。高检交办无回音 枉在院门挂人民  省长信箱摆摆样 申请撤销近一年 编号0000026979。等到何时有音讯。
引用 删除 咪咪   /   2009-04-18 20:11:45
韩国帅哥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我是猴   /   2009-04-07 10:30:07
本文已推荐到中广博客首页与博友共赏,您可以登录http://blog.cnr.cn/进行查看。如果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blog@cnr.cn,期待看到您的更多精彩文章!谢谢! 中广博客编辑 李洪涛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可选)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