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

TAG: 达赖 分裂 美国 瞎闹

惊闻老美不顾自家危机出1675万元支持达赖瞎闹

    看到今天的《环球时报》报道说,今年6月上旬,十四世达赖喇嘛再次结束了他多年来最为看重的欧洲“化缘”之行。报道说,自从1959年西藏武装叛乱失败之后,逃到国外的达赖喇嘛就一直靠西方势力供养,达赖集团也自愿做了西方反华制华的一粒棋子。比如,美国政府提供主要资金来源的美国“西藏基金会”,即使在今年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美国经济的情况下,据达赖集团的“国际西藏运动”网站披露,美国国会仍旧批准了高达1675万元的年度涉藏金额,这比2008年还增长了25%,其中直接用于支持达赖集团的部分有增无减。
 
    看来,美国是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讲政治”的。如果报道属实,且有切实证据,中国政府要么应该提出抗议,因为美国已经干涉到中国的内政了;如果这个不愿意做,那中国也应该成立个夏威夷基金会,支持当地土著谋求独立;或者成立个阿拉斯加基金会,促使爱斯基摩人觉醒脱离,让美国失去北大门。
 
    这些想法并不幼稚。其实已经有俄罗斯学者伊格尔·帕纳林预言美国会大分六块了。当然,盼望世界大一统应该是我们最美好的意愿,但现在看来,好像你想好好过日子,却总有那些日子更好过的人前来说三道四,甚至动手动脚出钱鼓励我们美丽的祖国内部分裂。
 
    其实,说白了,出钱还是为了老美巩固他的世界经济霸权。世界大势恰如大河入海,滚滚而去,一去不复还,这是哪个国家也阻挡不了的。这次金融危机下,美国不顾自己遭受损失,还加大力度朝着中国出损招、阴招,再过一个半个世纪去审视这段历史,也许人们只会轻轻一笑。(柴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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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6-20 00:27:38

引用 删除 090623   /   2009-06-23 13:59:59
美国能把苏联弄解体 那么他会对中国很好吗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6-22 13:20:38
我名叫吴立华,家住浙江省临海市白云小区2-2幢3单元402室。因浙江省公安厅未按照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之规定。我在2005年12月15日以浙江省公安厅未履行信访告知义务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公安厅接到起诉状后即通过浙江省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在2005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适用范等有关问题的函复》(共5份),该《函复》第1条对《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改为“有必要告知申请人”。 该《函复》第2条违反了《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八条中的“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公安厅以此函复为由辩解自己未履行告知义务是有选择权的。
对此我认为;浙江省信访局作出的函复属越权行为,其《函复》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
1.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这里的“应当书面告知”是无条件、不可选择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而浙江省信访局作出的《函复》第1条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众所周知,“有必要告知”顾名思义就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告知,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由此可见,浙江省信访局的《函复》违背了《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本意。
2. 《函复》第2条的解释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申请人再提出听证申请,不再受理。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和《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规定。《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负有先告知的法定前置义务。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涉及到公安干警有毁损证据,明知抢劫不立案,大量制造伪证,上级下令不移交等触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和职务犯罪。足以证明此案的重大、复杂、疑难,属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函复》第2条的解释删除了法定事先告知的前置程序,属对《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篡改。
3.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本办法由省法制办会省信访局解释”。所谓的解释,是指不改变法律条文本意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一步释明、细化。浙江省信访局在未会同省法制办的情况下擅自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这不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对法律条文的篡改。因此省信访局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不是“解释”而是“篡改”。因此信访局属越权行为,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浙江省有11个地级市,58个市县,信访局对听证暂行办法作了如此原则性的篡改,为何只下发5份?每个县市1份,也需要近70份。
上述4点足以证明信访局作出的函复是针对申请人诉浙江省公安厅一案而作出违背法律的《函复》。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临海市信访局金副局长、永丰镇政法干部王正镯一起在省信访局与省信访局刘副局长谈话时,申请人指出《函复》的违法性,并要求撤销《函复》的申请,当时刘副局长表态要求申请人对该《函复》体谅,申请人当即表态要到上级反映。对此,申请人认为;浙江省信访局作为省级政府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如此越权篡改法规,愚弄百姓,有损于政府形象,怎能用“体谅”二字来“了结”政府的重大过错呢?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撤销浙江省信访局在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适用范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此致
        申请人:吴立华
                                 2008年8月10日
附件:1. 《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适用范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2.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3. 《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6-21 09:07:49
立法为民,改法欺民
临海公安保罪犯,毁证拒移假立案,明知抢劫编诈骗,副处局长乱报结,无奈举报到检察,初查说构渎职罪,为保乌纱不丢失,台检拖案伤民财,依法上访公安厅,级级伪证保渎职,申请督办求听证,省信访往公堂推,一见法院已受理,忙将省府文件改,越权加上不作为,干涉法院公正判,杭州法院隐证据,申诉出具信访函,权力执法相勾结,有谁能问渎职罪。
注:1、详细有浙江省信访局修改省政府文件的公章函复
2、法院隐证据:公安厅公堂上提供的两张渎职证据,法院擅自拿掉。
3、本人提出申诉后,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出了信访不立案函,为什么不出驳回通知书?
4、本人把临海公安局的渎职行为举报到临海检察院后,由于受到了台州市公安局的唆使及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江连清的压力,临海检察院出了一张临海市个别干警渎职犯罪证据不足的文书,被问后,回答是本人的经济数额不够,按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诉法》的规定,应由台州市检察院查,后来,我到了台州市检察院,台州市检察院的回答是,我在一边看热闹,无法答复。
预知详情者请与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浙江信访不要脸 省府法规局篡改 上访三年全不答 “和谐”保官渎职罪 杭州法院耍无赖。申诉出具信访函 中央交办转审监 时隔年半无音讯   台州检察不象人 申诉控告五年整。高检交办无回音 枉在院门挂人民  省长信箱摆摆样 申请撤销近一年 编号0000026979。等到何时有音讯。预知详情者请与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6-21 08:56:59
分了这只龟。
云之港湾 引用 删除 李洪涛   /   2009-06-20 17: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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