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千人中毒事件:台网联动 广播可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5-13 22:50:49

吉林化纤集团千人中毒事件:融合的新闻行动及其产品

 

昨天下午四时多,团队的ZJTTJJ刚从世纪坛采访汶川周年祭回来,接到中国之声特报部主任的YF的电话说中国之声接到独家线报,吉林发生千人的特大中毒事件,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问我们这边是否能派出视频记者。ZJTLXW,一个是网络记者,一个是广播记者,两人第一时间汇聚在了首都机场,而此行也是一场融合的新闻行动,是台网联动,广播可视的第一次尝试,特别是在突发事件中。

我很想知道这个尝试的结果,今天整整一天都在时刻关注这起新闻行动及融合的新闻产品的影响力。

消息发出不到1小时,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视频稿件【独家视频】《吉林化纤集团发生千人中毒事件》,截止13日中午12时,已被搜狐、新浪、中国新闻网、人民网、凤凰网等40多家大型网站转载,搜狐将其列为国内新闻头条,其“我来说两句”留言在2小时内达到1256条。

截止到今晚九点半,利用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是:

搜索关键词 相关网站转载    知名网站

中国之声  吉林化纤集团  137家 搜狐,网易,新浪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网,凤凰网等

中国广播网 吉林化纤集团   241    

张劲涛    吉林化纤集团    85    

梁兴旺     吉林化纤集团     85    

 

一些省级及市级报纸也转发或者编发了此条消息。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台网联动,应该如何“动”,特别是对于传统广播而言,如何让他的劣势变优势,优势变强势?

这次新闻实验即是台网联动、广播可视的一次有趣的尝试。独家视频一经上传,第一时间四十多家网站转载。这次报道是台网一体外出报道突发事件的第一次合作,有效地将台的资源与网的资源很好结合,也是广播可视化的新尝试。为台网互动共同应对特大突发社会新闻事件上做了一次探索。

融合的新闻产品,首先要有融合的新闻行动,还要有融合的空间。我记得在一年多前的一篇博客里曾表达过这样一种观点:“新媒体的融合,首先是空间上的融合!”。现在我依然坚持这一观点。

融合的平台,融合的新闻行动,融合的新闻生产,最终将是高质量的融合的新闻产品。


TAG: 广播 吉林 中毒事件 可视 台网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7-03 13:23:34
浙江信访不要脸 省府法规局篡改 上访三年全不答 “和谐”保官渎职罪 杭州法院耍无赖。申诉出具信访函 中央交办转审监 时隔年半无音讯   台州检察不象人 申诉控告五年整。高检交办无回音 枉在院门挂人民  省长信箱摆摆样 申请撤销近一年 编号0000026979。等到何时有音讯。预知详情者请与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我名叫吴立华,家住浙江省临海市白云小区2-2幢3单元402室。因浙江省公安厅未按照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之规定。我在2005年12月15日以浙江省公安厅未履行信访告知义务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公安厅接到起诉状后即通过浙江省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在2005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适用范等有关问题的函复》(共5份),该《函复》第1条对《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改为“有必要告知申请人”。 该《函复》第2条违反了《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八条中的“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公安厅以此函复为由辩解自己未履行告知义务是有选择权的。
对此我认为;浙江省信访局作出的函复属越权行为,其《函复》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
1.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这里的“应当书面告知”是无条件、不可选择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而浙江省信访局作出的《函复》第1条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众所周知,“有必要告知”顾名思义就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告知,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由此可见,浙江省信访局的《函复》违背了《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本意。
2. 《函复》第2条的解释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申请人再提出听证申请,不再受理。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和《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规定。《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负有先告知的法定前置义务。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涉及到公安干警有毁损证据,明知抢劫不立案,大量制造伪证,上级下令不移交等触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和职务犯罪。足以证明此案的重大、复杂、疑难,属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函复》第2条的解释删除了法定事先告知的前置程序,属对《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篡改。
3. 《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本办法由省法制办会省信访局解释”。所谓的解释,是指不改变法律条文本意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一步释明、细化。浙江省信访局在未会同省法制办的情况下擅自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这不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对法律条文的篡改。因此省信访局将应当书面告知改为有必要告知不是“解释”而是“篡改”。因此信访局属越权行为,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浙江省有11个地级市,58个市县,信访局对听证暂行办法作了如此原则性的篡改,为何只下发5份?每个县市1份,也需要近70份。
上述4点足以证明信访局作出的函复是针对申请人诉浙江省公安厅一案而作出违背法律的《函复》。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临海市信访局金副局长、永丰镇政法干部王正镯一起在省信访局与省信访局刘副局长谈话时,申请人指出《函复》的违法性,并要求撤销《函复》的申请,当时刘副局长表态要求申请人对该《函复》体谅,申请人当即表态要到上级反映。对此,申请人认为;浙江省信访局作为省级政府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如此越权篡改法规,愚弄百姓,有损于政府形象,怎能用“体谅”二字来“了结”政府的重大过错呢?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撤销浙江省信访局在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适用范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此致
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申请人:吴立华
                                 2008年8月10日
引用 删除 yidaoluntan   /   2009-06-28 10:57:00
运用东方文明优秀成熟的文化方法作为思想指导
.      中国的文化界现在已经不懂得,运用东方文明的中国成熟的文化思维方法了。要想转变为运用好的优等成熟的文化方法作为思想指导,那就要象西方人想学中国华夏文明那样,需要填补伤疤。只有低卑的劣民才不懂尊卑、只懂低级趣味。文化不是装扮出来的,只懂地表一个气压下的现有实物的现代化。无视东方文明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可以运用到,可控制到百倍于地表以外的变量规则“声、光、电、理(化)、火、数、力肉眼看不出的气体状态里的能量转换也有真正实物存在的高级科学数理化的运用。这就显示出了高浓度发酵成熟的,东方文化文明的尊贵,在这底蕴的熏陶下出来的中国科学人,才是真正尊贵的中国文人。不接受学习的不懂得抽象思维,不是高度成熟的有尊严的人,就不是万物之灵,自然要受到淘汰。
.      五四运动很好,剔除旧废,只是做过了头,只否定而不继承。而今,“不知己,不知彼,不可以比对”东西方文化的优劣。近世纪现代科学之所以“昂首戴面、盲目吹嘘”,只因“不知比类,不足以自明”,以致造成现世的自乱。
                                      http://yidao.5d6d.com
引用 删除 guilin   /   2009-06-19 12:19:33
薄熙来先生:
您好!
我知道您,是多年前在报纸上看到的一则报道:您在大连,将公园(或市政府)的围墙拆成铁栏,将绿意与市民共享,和2006年电视中(CCTV)您与当时的财政部长笑容满面地说话。我注意到和清楚记得的是“哎呀,满足你所有的愿望”共二事。第二事是2006年所有使我迷惑不解的庞大事群中的一件,是其中极个别我能明确辨认一个高职位人的特例。此时我刚完成《蝌蝌的世界》,正将工作重心转向《蒲公英》,是做贼心虚的人此刻必须给出一个解释:为什么我完成了的作品没有下落?
他借用您的名望。他要拖延时间。但我知道薄熙来这个名字实是碰巧。我的朋友----我的同学我的银行同事----从来不关心政治的人是不是知道您,到现在我甚至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向她们提起。
我不确知部长有多大,上下是什么职位、什么关系,我不知道您的家族,我不知道家族间的友谊----我家是一个清简自守、最寻常的百姓家。
但我是能懂得战争与灾难中建立的感情的。我不懂的是借深厚的友情掩饰暗算。我也无法理解一个明智的人与其儿女会是完全不同,不同到令人诧异,令人困惑,令人失笑。
唐朝唐中宗的女儿安乐公主在乡野长大,回宫时亦只十四岁,清新可爱。都道少女无邪,岂料贪残斗狠,视臣为奴,为私欲不择手段。母女卑劣,千古唾弃。
历史总是一再重演。
邓家儿女邓朴方、邓楠。一个“文革”中遇灾自裁,已显虚软怯懦;营营琐细,质本下才;窥女私密,已成积习;冒人情恋,变态心理;无考究史料之能,更无民族精气之秉;专事伪窃,尽毁艺术佳作还洋洋得意、做姿做态。另一个受先人德荫,不遵先人之德,数数贪吞,累累造祸,八万横尸,无阻其强霸之心,残肢碎骨,无碍其粉墨登场。残垣历历,又欲染指其邻!
没有任何人向我说明在这件事上您也被欺骗了,是您的冷静与克制最后向我说明了这点,向您致敬!


黄颖45030319680811004X
2009.5.7
引用 删除 guilin   /   2009-06-19 12:18:48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邓朴方、邓楠在“伟人之后”名号遮蔽下,聚众而出,粉墨登场。内心空空、欲壑难填,只能装假、装爱、装疯卖傻、装死以骗取资才。装成我以毁掉我,装成与朝鲜友好以吞噬朝鲜舞,装成建设西藏以抹煞藏舞的民族特征。诲淫诲盗,装作“爱”造下无数怨偶。为食一“鱼”,不惜涸泽。杀人亲,以立威;假人面,以积怨。拼奸斗狠,欺天下良善。凡有愤愤,无不蒙羞;若不邪附,尽数悲凉。烟起天下,鲜血四涂,罪恶昭昭犹榨“一蕊昙心”。以国资当家产,耗费巨大还恨恨未尽。
邓小平先生结束“文化大革命”,难道是为了中国女子任他的儿子吸血淫辱?邓小平先生倡导对外开放,难道是为了握住别人的手,让他的女儿暗算别人?

我知道如我一样的女子还有不少,她们去哪里了?我现每见到自家女孩总是惶惶。中国要统一,是要一统中国女子无情无意无欢无爱如行尸走肉吗?中国要统一,是要一统周边民族混混沌沌模糊一片吗?邓朴方、邓楠之流到底为什么可以至今安稳逍遥呢?
此致
敬礼


黄颖45030319680811004X
2009.6.11
引用 删除 guilin   /   2009-06-19 12:17:45
尊敬的贾.庆林先生:
您好!
我很幸运成为一个现代舞者。我秉持“舞蹈以表情达意”这样一种现代舞的观点进入舞蹈领域并始终以此为基点观舞、跳舞的。
现代舞、芭蕾舞都不源于中国但都跨越了国界。由于我始终艰难的处境,我在现代舞、芭蕾舞最基础训练外学习了日本舞、朝鲜舞、藏舞。我认为,为了个人自我完善,为了更贴切地表达,学习这些舞蹈有益无害。

因为西藏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当我的舞蹈产生的影响力出乎我的预想且偏离我的初衷时,我要自问:这会不会扰乱藏舞?我已经看到有人以朝、韩、日文化受古中国文化影响为名,将朝鲜舞略变化,先欲称其创新,后欲称其中国传承(其行无异掠夺)。将日本和服跟楚服扯在一起更是无稽之谈。我决不会让人利用我的能力毁掉藏舞。即使他是邓.小平的儿子邓朴方!

跳着舞翻阅历史,用最原始的目光看中国。
中国以《诗》为经,以周为正。华夏是一个自信自强的民族而不是善于索取的民族;华夏是一个健康、坦荡的民族而不是肢体残缺、精神萎靡、心理阴暗的民族。

舞为心声。
民族舞、区域舞是某民族某区域人共同的心理节奏、审美取向。中国周、唐都强调先正其行而后制礼乐。
行正而心力坦然;勤劳故富足、四体灵活;上下不欺,情志舒展,才有阳光下自由地举手抬足,欢偶相依。
典舞既典范以美教化。
我完全不明白中国舞蹈界为什么会有一个关于中国古典舞(北京舞院)的极可笑的争论:
古典舞出自戏曲是不是成立?

戏曲的本质是演戏,是扮演,是装佯----就是装成别人的样子。
今天的汉族,是不知自己面目,不知自己为何人的民族吗?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6-09 07:02:48
当官的腐败、就吉林有吗?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6-07 17:38:53
5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6-07 07:33:39
百姓无奈
引用 删除 9885   /   2009-05-28 13:48:27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5-25 14:51:44
立法为民,改法欺民
临海公安保罪犯,毁证拒移假立案,明知抢劫编诈骗,副处局长乱报结,无奈举报到检察,初查说构渎职罪,为保乌纱不丢失,台检拖案伤民财,依法上访公安厅,级级伪证保渎职,申请督办求听证,省信访往公堂推,一见法院已受理,忙将省府文件改,越权加上不作为,干涉法院公正判,杭州法院隐证据,申诉出具信访函,权力执法相勾结,有谁能问渎职罪。
注:1、详细有浙江省信访局修改省政府文件的公章函复
2、法院隐证据:公安厅公堂上提供的两张渎职证据,法院擅自拿掉。
3、本人提出申诉后,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出了信访不立案函,为什么不出驳回通知书?
4、本人把临海公安局的渎职行为举报到临海检察院后,由于受到了台州市公安局的唆使及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江连清的压力,临海检察院出了一张临海市个别干警渎职犯罪证据不足的文书,被问后,回答是本人的经济数额不够,按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诉法》的规定,应由台州市检察院查,后来,我到了台州市检察院,台州市检察院的回答是,我在一边看热闹,无法答复。
预知详情者请与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浙江信访不要脸 省府法规局篡改 上访三年全不答 “和谐”保官渎职罪 杭州法院耍无赖。申诉出具信访函 中央交办转审监 时隔年半无音讯   台州检察不象人 申诉控告五年整。高检交办无回音 枉在院门挂人民  省长信箱摆摆样 申请撤销近一年 编号0000026979。等到何时有音讯。预知详情者请与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引用 删除 南方草莓   /   2009-05-24 08:22:51
你不是个平凡的人啊、、、、、、、、、
引用 删除 北极星   /   2009-05-20 19:08:34
当官的行政不作为太正常了没什么稀奇的。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5-19 21:31:24
我算是个文明人,不赞成网上骂人行为,但今天我愤怒了。“专家”们,你们在放屁!胡锦涛总书记,温佳宝总理,你们过问一下吧,这里的问题太复杂了,太有问题了!上千人中毒,有很多都是我们身边的人,他(她)们没有心理疾病,身心都健康,他(她)们抽搐、恶心、呕吐、浑身无力不是装的,不是心理有问题,是真实的中毒反应!我们想知道,中国是否有哪个青天大老爷来查一查,会吓你们一跳! 吉林化纤投产40多年了,成千上万的职工40多年都没什么事,临近的工厂刚开车不到一个月,就有上千人倒下了,用脚想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可这些所谓的“专家”,竟然在光天化日下信口雌黄。现在,感觉要把责任推到化纤公司身上,是化纤公司自己环保不达标让职工中毒了,真是笑话!腈纶纺纱厂除了热、有毛絮外,根本没有毒。老百姓愤怒,为他们的亲人,为他们的同事,为他们的工友!昨天还有说有笑的亲朋好友,今天就有可能在病床上,我们在哭泣,我们在伤心,我们在无奈,我们在崩溃!党啊,我们是弱势群体,请给我们在地球上生存的空间吧!
有把枪的话早就该把那些人都突突了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6 13:06:25 全能摆平.这件事的结果就是不了了之!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6 12:39:31 黑暗的吉林市!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6 8:22:48 我们化纤人都成了精神病拉,毒到了的同志悲哀啊,什么专家我看是狗屁专家。
回复   支持 [6]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2:12:31    腐败的官员!
回复   支持 [10]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1:45:56 一千多人都是心理因素.有是躲猫猫吧!
回复   支持 [14]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51:04 康乃尔没开 你能测出个粑粑!!!把那几个黑心专家清出吉林!这里不要“黑心棉”
回复   支持 [16]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50:13 都停工了,当然检测不出来了。二十多天还有有毒气体就怪了
回复   支持 [22]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45:13 排除康乃尔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气体的可能。原因是:第一,专家组在康乃尔现场并未发现化学物质超标;第二,吉林化纤车间有的与康乃尔相隔较远,扩散不可能速度如此之快、范围如此之广;第三,康乃尔已于4月30日停工,而直到5月14日仍发现有不适职工,中毒潜伏期不可能如此之长。
  就凭这几点就下结论,太武断了!排污沟和化纤相同的,其他查没?
回复   支持 [23]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36:07 化纤人是不会认同这种结论的,我不知道专家组是否经过缜密的观察、化验,最后得出的判断,但这个结论就是和化纤人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这玩笑能让化纤人去死!!!!!!!!!!!!!!!!!!
回复   支持 [30]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35:58 吉林省这样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啦,所谓的专家也只是走走过场!
在吉林生活了这么多年,原来才知道,原来我的家乡父老心理素质太差了,严重恳请中央下派心理医生,这里继续心理救治!
回复   支持 [27]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32:25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白薯!!!!太让人心寒

回复   支持 [25]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17:05 真的太可怕了

回复   支持 [25]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10:11:18 市政府天天来化纤办公,专家2小时一监测,最后结果就是心理因素?那承认中毒的160多人呢,也是心理因素.那你们给我装装看,能不能口吐白沫,人事不省?如是个人心理因素,是不是全部费用都由个人承担,死都是白死?
回复   支持 [46]  反对 [0] 昵称:匿名 发表时间:2009-5-15 9:59:22 都死人。还说这些干什么
引用 删除 中广网友   /   2009-05-19 21:21:50
近日,吉林化纤集团1000多名工人相继出现头晕、呕吐、嘴和手脚发麻、嗓子发干症状,严重的会突然倒地。当地医院人满为患,12日一天接诊患者超过700人,人们怀疑是附近一家化工企业排放的“有毒”气体造成。(据每日经济新闻)

  毒气熏了20天,已致千余人中毒,但气体源头至今仍没找到,真是令人郁闷。吉林市环保局局长接受采访时表示,4月23日得知中毒事件后立即对吉林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重点检测的一氧化碳浓度没有什么意外。吉林省环保局说,同时也检测出了一些其他的气体,这些气体根本没有超过国家的标准。

  这些解释让人在千里之外也像吸入不良气体一样,晕头转向:环保局为何一开始只将一氧化碳浓度作为重点检测对象,而不全面检测呢?难道不会是其他气体致人中毒?23日吉林化纤集团腈纶厂员工闻到的是刺激性气味,依照常识一氧化碳无色无味,这说明致员工中毒的根本不是一氧化碳。既然一氧化碳没超标,其他气体又根本没有超过国家标准,那岂不是活见鬼?莫非千余人被毒“翻”是中邪了?那些人跑到医院治疗只是吸入了“达标气体”的正常反应?

  即使中毒者所在企业空气达标,毒气也定会有源头,即使不是一氧化碳,也会是其他气体。环保部门为何不将这一地区所有企业全面检测呢?须知,从23日吉林化纤集团员工闻到刺激性的气味起,就怀疑其西侧的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异常排放。

  据了解,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15万吨苯胺项目于2009年4月开始试生产,初始投资1.8亿元,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苯胺项目。

  不良气体害人已20天。在这20多天里,环保部门竟然连毒气来源也查不清。也许毒气来无踪,去无形,就像神话里的妖怪吧,施完妖法就走人,环保部门当然有理由查不出了,也许这个妖怪神通广大吧。

  毒气已让附近数千人不敢上班,工厂被迫停产,一家银行被迫放假,当地政府面对此情此景却无所作为,行政效率可真够高的。前一阵黑龙江省环保厅为了保护污染企业而成为“环境保密厅”,吉林环境保护的作为如何呢?百姓们自然会有公正的评价吧。
郝尚勤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郝尚勤   /   2009-05-15 11:09:07
这是一次相当成功的尝试,这也是广播突出重围的宝贵而有效\有效的尝试..中广网,加油,中国之声加油!
"五O后"央广. 村里人 引用 删除 纪曙春   /   2009-05-14 11:18:27
“新媒体的融合,首先是空间上的融合!融合的平台,融合的新闻行动,融合的新闻生产,最终将是高质量的融合的新闻产品。" 村里人 严重支持!!
云之港湾 引用 删除 李洪涛   /   2009-05-14 09:51:21
本文已推荐到中广博客首页与博友共赏,您可以登录http://blog.cnr.cn/进行查看。如果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blog@cnr.cn,期待看到您的更多精彩文章!谢谢! 中广博客编辑 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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