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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
科学发展观
再论生育证与科学发展观
今年一月,笔者在《中国经济周刊》发表的《黑车·生育证和以人为本》一文中,论述了应秉执“以人为本”的指针,妥善处理社会黑车和保护育龄者个人隐私的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响应,一位徐姓产妇气愤地对笔者说:”生个孩子,有必要把人家的隐私都抖落出来吗?!人情关怀哪儿去了?”
继而“两会”前夕,温总理与朋友们在线交流时所说的衷言:“我一直认为群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并且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意见,政府也需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激励笔者以为在生育服务证上,还有必要提出批评意见:硬性要求标明男女方是“初婚”还是“二婚一孩”的规定,不符合科学发展观。
为何?众所周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前进步伐及其人权事业的进步,自2003年10月1日起,国家撤销了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事宜须开单位介绍信的规定。从此以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自愿,完全可以“躲猫猫”——避开有关各方,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今甚至某些青年男女盛行“闪婚”,即闪电式的结、离婚,可谓迅疾不及掩耳,任人不知!
所以,今日叫单位、领导最不好了解掌握的是员工们的婚姻状况,并且你问谁,人家可以保密不说,只要不是涉法机关查询——社会进步啦,也不应当掌控它!反之,单位、领导容易了解掌握的正是员工生育状况。因为歇产假,得几个月;即使做个“人流”,一般也须休息十天半个月。员工如此长时间未来上班,单位、领导能不知晓记录吗?!
按说在此之前实行的生育服务证应该与时俱进,合乎时代生活的节拍,及时改革填写程序。然而遗憾的是:社会进步了,时代发展了,生育证的填写程序却停滞僵化,原地踏步。单位、领导难以、实质也不应当掌控的婚姻状况,硬要你填写,一厢情愿,主客观分离,事与实相差,这种形而上学、唯心的模式,符合科学发展观吗?!要科学,决然离不开唯物辩证法!
再有,自2002年9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大家知道,婚姻状况也是个人隐私.。在生活中,对于未婚者,问候人家是否结交朋友,都违背了礼仪中“不要打听他人隐私”的忌讳。而人际交往的“五不问”原则之一,即不问对方婚姻家庭情况。那么,对于已婚者,只要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未向民政部门隐瞒,许多男女并不情愿外界知晓自己的婚姻状况,对此更必须尊重保护。可在推行计划生育中,你非得令人家填写,人为地触及当事者、尤为女方的痛苦伤疤,这执法文明吗?!伤害人家忌讳的隐私,岂不正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言行不一,表里相左,难道这也是科学发展观?!
无庸讳言,由于往昔“错批一个人,多生三个亿”的悲剧,导致今天“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的实行。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谓“领袖错误民分忧”,广大老百姓为国做出了牺牲,俺们的人民太可爱可敬了!正如李瑞环同志所言:“说‘群众最可怜’,指的是群众是最艰苦的,我们的决策出现失误,后果谁来承担呢?最终还是群众吃苦头。”因此我们要全方位的善待百姓,问需于民,做到情为民之所系,思百姓之所想,解百姓之所忧!
对于中国计划生育,由于种种因素,国外常有诟病微词,有些是别有用心,某些确是我们的失误,坦承自己的不足,那是自信的表现!这就要求我们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好上加好,好中求细,注重细节,无微不至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实现人情化服务性管理。
此次“两会”期间,国家旅游局闻要求重放五一黄金周之风,即开展试点城市而动,这个头带得好!但愿国家计生委也能够虚怀若谷,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不断改革,在全党深入践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深于具体工作之中,入进“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精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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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分类: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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